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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平台网络直播服务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与公平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平台注册并开展直播活动的所有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以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平台自身的管理与服务行为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条平台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与商业道德,对直播内容与交易行为实施全流程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第二章 准入与身份管理
第四条主体资质核验。直播间运营者入驻须提交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及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平台负责核验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更新核验一次。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或处于异常经营状态的申请者,不予开通直播权限。
第五条人员身份动态核验。直播营销人员首次开播前,运营者须提供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及专业资质等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核验机制,在每次开播前人脸识别或身份比对,严禁冒用他人身份或为依法不得从事直播的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第六条分级分类管理。平台根据直播间关注量、交易规模、商品类别(如食品、保健品等高风险类目)及历史合规记录建立分级名录。对头部直播间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直播间实施“技术监测+人工巡查”双重盯防,适当提高巡查频次与审核标准。
第三章 内容审核与营销规范
第七条实行“先审后发”与实时巡查结合机制。平台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内容审核团队,对直播中的图文、音视频及弹幕、评论等互动内容进行实时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立即采取切断直播、删除链接等处置措施,并保存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营销行为负面清单。严禁在直播中出现以下行为:
(一)虚假宣传,包括虚构原价、夸大功效、刷单炒信及伪造成交量;
(二)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商品,如违禁野生动植物、假冒伪劣药品、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四)诱导场外交易或向未成年人销售不适宜商品;
(五)利用AI换脸或虚拟形象进行未标识的带货,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广告与代言合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须显著标明“广告”。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推荐中作虚假体验陈述,不得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特殊商品(如医疗器械、金融产品)作推荐、证明。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条信息披露与交易保障。直播间须在显著位置持续展示商品经营者名称、售后服务条款及退换货规则。平台支持消费者在直播回放有效期内(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调取交易快照与直播录像作为维权证据。
第十一条建立先行赔付与争议快处机制。针对直播间内发生的商品质量或描述不符纠纷,若运营者拒不处理或失联,平台依据规则启动先行赔付基金,先行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再向责任方追偿。鼓励设立在线纠纷调解通道,缩短维权周期。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平台禁止未成年人开通直播打赏或带货功能。对于面向未成年人用户的直播内容,强制开启“青少年模式”,过滤不适合其观看的营销信息,并限制单次及单日打赏额度。
第五章 违规处置与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处置阶梯。根据违规性质与频次,平台采取以下措施:
(一)轻微违规(如着装不当、未展示商品资质):弹窗警示、强制下线整改、扣减信用分;
(二)一般违规(如夸大宣传、诱导场外交易):限制流量推荐、暂停直播功能3至7日、冻结提现;
(三)严重违规(如售假、诈骗、传播淫秽色情):永久封禁账号、列入黑名单、移送司法机关,并向税务机关同步涉税异常信息。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与修复。平台建立直播间运营者信用档案,将行政处罚、消费者投诉率及抽检结果纳入评分。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在惩戒期满且完成合规培训后,可申请信用修复,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或严重诈骗的永久禁入。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技术保障
第十五条平台采取加密传输与分级存储措施保护直播数据与用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或出售。直播录像及交易记录保存期限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技术阻断能力。平台具备即时阻断直播的技术手段,在接到监管部门或平台审核指令后,须在秒级时间内中断违规信号,防止有害信息扩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平台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与修订。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更新及行业风险变化,提前七日公示并施行修订版本。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平台规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服务机构入驻或开播,即视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制度全部条款。违反本制度给平台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